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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市灵活就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及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正常期间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同步参照执行。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